科技部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4月聯合頒布《關于印發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的通知》(國科發火〔2008〕172號),通知中取消了之前各省各地評選的高新技術企業稱號,同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,列出了具體詳細的條款要求,具體發布在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中。凡是滿足申報高新企業條件的企業,可以向各省科技廳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稱號,同時將獲得稅務局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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